【市民求助】何女士去年10月25日騎電動車外出被一貨車撞傷,造成面部多處縫針,鼻梁骨折,經交管部門認定,由貨車司機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經治療,何女士出院3個月後進行了傷殘鑒定,鑒定為十級傷殘,現已訴訟至法院請求依法賠償。保險公司則稱她不應出院3個月後就做傷殘鑒定,而應該在出支票借款院6個月後做,並以此為由不予賠付。何女士問:關於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到底何時進行鑒定?
  【接訪律師觀點】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傑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何女士固態硬碟出院後治療已終結且恢復穩定,司法鑒定機構已依法評定其為十級傷殘,所以保險公司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何女士有權依據鑒定結論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益。
  (記者梅國西服勝)   (原標題:被機動車撞傷 何時進行傷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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